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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体育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细则

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推进学院本科教学改革,持续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根据《湖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22〕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此实施细则。

一、评价对象

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范围涵盖本学院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教学班,其评价对象是教学班课程任课老师。

二、评价主体

参加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总体评价的人员:教学督导、同行教师、教学班学生。

三、评价周期

总体评价在每长学期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

四、评价方式与权重分配

总体评价可结合教学督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教学资源规范评价得出。教学督导评价:教学督导听课后的评价意见与建议等反馈情况;同行教师评价:同行教师听课后的评价意见与建议等反馈情况;教学资源规范评价:教师教学大纲是否详细、教材选用是否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等情况。原则上上述三项评价在总体评价中权重分别为:30%、30%、40%。

若任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则一票否决,取消评价资格,总体评价得分为0;若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则在总体评价分数上扣除15-20分;若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出现被投诉情况,则在总体评价分数上扣除5分。

总体评价采取百分制赋分。总体评价的分值分布要求如下:分值在90-100之间(含90和100)的不超过学院本科课程教师的20%;分值在71-89之间的不超过70%;分值在70(含70)以下的不低于10%。

五、评价应用

1)可应用于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

2)可促进任课教师及时完善和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等。

六、评价结果申诉及处理

如任课教师对评价结果有疑义,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7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七、其他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讨论决定。

体育学院

2022年4月30日